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聲字第289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0月03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2899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原名邱玉峰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97年度執聲字第148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邱議峰 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等語。
二、經查,本件受刑人因犯如附表所示之各罪,先後經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10月3日
刑事第十二庭法官許雅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吳玉蘭中華民國97年10月6日附表:
┌───────┬───────────┬───────────┬───────────┬────────────┐│編號│1│2│3│4│├───────┼───────────┼───────────┼───────────┼────────────┤│罪名│施用第一級毒品│施用第二級毒品│施用第一級毒品│施用第二級毒品│├───────┼───────────┼───────────┼───────────┼────────────┤│宣告刑│有期徒刑8月,減為有期│有期徒刑6月,減為有期│有期徒刑8月│有期徒刑5月│││徒刑4月│徒刑3月│││├───────┼───────────┼───────────┼───────────┼────────────┤│所犯法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項│第2項│第1項│第2項│├───────┼───────────┼───────────┼───────────┼────────────┤│犯罪日期│96年3月15日│96年3月15日│95年12月11日│95年12月11日│├───────┼───────────┼───────────┼───────────┼────────────┤│偵查(自訴)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同左│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同左││關年度及案號│96年度毒偵字第1954號││96年度毒偵字第138號││├───┬───┼───────────┼───────────┼───────────┼────────────┤│最│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同左│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同左││後├───┼───────────┼───────────┼───────────┼────────────┤│事│案號│96年度審訴字第197號│同左│96年度訴第677號│同左││實├───┼───────────┼───────────┼───────────┼────────────┤│審│判決│96年8月31日│同左│96年4月30日│同左│││日期│││││├───┼───┼───────────┼───────────┼───────────┼────────────┤││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同左│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同左││確├───┼───────────┼───────────┼───────────┼────────────┤│定│案號│96年度審訴字第197號│同左│96年度訴第677號│同左││判├───┼───────────┼───────────┼───────────┼────────────┤│決│確定│96年10月13日│同左│96年5月28日│同左│││日期│││││├───┴───┼───────────┼───────────┼───────────┼────────────┤│裁定減刑後之刑│││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2月又15日││期│││││├───────┼───────────┴───────────┴───────────┴────────────┤│備註│1、編號1、2所示之罪經本院96年度審訴字第197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6月。│││2、編號3、4所示之罪前經本院96年度聲減字第9335號裁定減刑,並定應執行有期徒刑6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