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111年審裁字第177號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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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憲法法庭111年審裁字第177號其它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0月07日

裁判案由:聲請人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


憲法法庭裁定111年審裁字第177號聲請人 吳永道 上列聲請人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本庭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不受理。
理由
一、聲請人主張略以:最高法院89年度台上字第893號刑事判決,所適用之肅清煙毒條例第5條第1項規定(即修正施行後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1項規定,下稱系爭規定),有違憲疑義,爰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
二、按人民所受之確定終局裁判於憲法訴訟法修正施行前已送達者,得於中華民國111年1月4日憲法訴訟法修正施行日起6個月內,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上列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案件得否受理,依修正施行前即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下稱大審法)之規定定之;而聲請不備要件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第92條第2項、第90條第1項但書及第15條第2項第7款分別定有明文。又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2款定有明文。
三、經查:1.聲請人曾就臺灣高等法院89年度上重訴字第49號刑事判決提起上訴,經上開最高法院刑事判決,以上訴無理由駁回確定,是本件聲請應以上開最高法院刑事判決為確定終局判決。2.聲請人所持之確定終局判決,業已於憲法訴訟法修正施行前送達,是就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案件得否受理,應依上開大審法規定。3.核聲請意旨所陳,尚難認聲請人已於客觀上具體指摘系爭規定究有何牴觸憲法之處,核與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2款規定不合,爰依憲法訴訟法第15條第2項第7款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中華民國111年10月7日
憲法法庭第三審查庭審判長大法官黃虹霞
大法官詹森林大法官楊惠欽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孫國慧中華民國111年10月12日

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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