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度訴字第693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693號

反訴原告即

被告 田禮誠

反訴被告即

原告 廖子瑩

訴訟代理人 廖瑞銓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3月28日所為之裁定原本及其正本,均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其正本中關於「反訴駁回」之記載均應更正為「反訴原告之訴及其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理 由

一、按裁定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9條準用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1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胡修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  日

                書記官 林郁君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