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10年附民更一字第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0月29日
裁判案由:銀行法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0年度附民更一字第1號原告 董明芬 被告 陳澄玄
張金素 上列被告因本院110年度 金上重 更一字第6號違反銀行法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其中被告張金素雖非本件刑事案件被告,然經本院認定為本件刑事案件共犯,堪認與被告陳澄玄為共同侵權行為之人。按刑事訴訟法第487條第1項規定「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得附帶提起民事訴訟,對於被告及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請求回復其損害」,是張金素自屬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本件附帶民事訴訟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10月29日
刑事第二十四庭審判長法官宋松璟
法官姜麗君法官鄭昱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劉靜慧中華民國113年10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