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補字第113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補字第113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5月25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1131號原告 陳佳雯 訴訟代理人 袁裕倫 律師上當事人與被告 邱紀睿 間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176,171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2,68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5月25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陳文爵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1年5月25日
書記官楊玉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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