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度附民字第56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附民字第56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4月13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裁定100年度附民字第565號原告 王玉珮 被告 李奕瑩 上列被告因100年度易字第3324號詐欺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內容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4月13日
刑事第十四庭審判長法官吳幸芬
法官黃建都法官戴嘉慧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劉晴芬中華民國101年4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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