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3年度司票字第24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3年司票字第24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3月04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13年度司票字第241號聲請人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彰化分公司法定代理人 賴宏祺 上列聲請人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彰化分公司因與相對人雅品家居有限公司等二人間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彰化分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按本票須經提示,方得行使追索權,所謂提示,係指實際向發票人提出本票請求付款而言。故請具狀陳明本件本票之提示日為「何年月日」?(利息起算日不得早於提示日)中華民國113年3月4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陳怡珍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