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4年勞簡上字第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11月09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勞簡上字第8號上訴人丁○○
丙○○乙○○兼上列三人法定代理人甲○○住同上共同訴訟代理人 康英彬 律師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宏拓機械有限公司間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中壢簡易庭民國94年3月11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貳拾壹萬元,應徵收第二審裁判費叁仟叁佰壹拾伍元,上訴人僅繳納壹仟捌佰叁拾元,尚欠壹仟肆佰捌拾伍元未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
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七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4年11月9日
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潘進柳
法官周玉羣法官林望民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4年11月9日
書記官曾建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