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易字第317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易字第317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2月25日

裁判案由:賭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易字第3178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黃國展
劉益誌梁育華上列被告因賭博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9年度偵字第26412號),本院認不宜以簡易程序判決處刑(109年度中簡字第3380號),改依通常程序審理,本院於民國110年2月4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附表「金融帳戶」欄位名稱之記載,應更正「金融帳戶帳號」。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附表「金融帳戶」欄位名稱之記載,為「金融帳戶帳號」之誤繕,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2月25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孫藝娜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譚鈺陵中華民國110年2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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