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度交簡附民字第8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交簡附民字第8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2月3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原告丙○○
甲○○共同訴訟代理人 黃溫信 律師
黃紹文 律師 徐美玉 律師被告乙○○上列被告因過失致死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1項、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12月31日
刑事第十一庭審判長法官林臻嫺
法官孫淑玉法官蘇碧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許哲萍中華民國97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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