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3年度司票字第7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3年司票字第7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1月31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司票字第70號聲請人 余金龍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李易安 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本件本票未載到期日視為見票即付,請具狀說明系爭本票是否有向相對人為付款之提示,及提示日為何日(請具狀說明年、月、日)。
中華民國113年1月31日
橋頭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任士慧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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