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10年度雄小字第2770號民事判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0年度雄小字第2770號
原   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訴訟代理人  張明正
       薛安書
被   告  曾建元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12月8日言詞辯
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捌萬肆仟零捌拾玖元,及自民國一一○年
五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一點八四五計算之利
息,暨自民國一一○年三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
內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至九個月以內部
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10年12月29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鄧怡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對於本判決之上訴,非以違背
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
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
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之上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
數附繕本)。
中華民國110年12月29日
書記官吳語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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