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102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8年訴字第102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3月31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訴字第1024號上訴人即被告 官有俊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對於本院民國
109年2月5日108年度訴字第1024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官有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柒日內補提上訴理由狀,逾期未補正,即駁回上訴。
理由
一、按「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高等法院為之。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原審法院認為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或法律上不應准許或其上訴權已經喪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不合法律上之程式可補正者,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362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所為108年度訴字第1024號判決正本,經交由郵務機關送達至上訴人即被告官有俊(下稱被告)之戶籍地址新竹縣○○鄉○○路○段○○○巷○○號,於民國109年2月12日由被告之同居人代收而合法送達(見本院卷第89頁),被告並於同年月21日對上開判決提出上訴狀,然其上訴狀並未敘述具體理由,被告復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載有具體理由之上訴理由狀於本院,其上訴之程式顯有未備,茲限被告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補正敘述具體之上訴理由書,逾期將逕依刑事訴訟法第362條前段規定,駁回其上訴。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362條、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3月31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楊祐庭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3月31日
書記官陳紀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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