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1520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9月1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8年度司促字第15203號聲請人即債權人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代理人 程盈傑 相對人即債務人 侯佳霖
林佳樺
一、債務人侯佳霖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陸萬零柒佰伍拾玖元,及其中新臺幣伍萬肆仟陸佰柒拾捌元,自民國一百零八年八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加計每月違約金收新臺幣參佰元,第二個月計收違約金新臺幣肆佰元,第三個月計收新臺幣伍佰元,違約金之收取最高以連續三個月為限。
二、債務人侯佳霖、林佳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肆萬伍仟玖佰貳拾玖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八年八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二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8年9月1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廖國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