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0年自緝字第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5月14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自緝字第七號
自訴人 陳伯誌 設高雄送達代收人乙○○被告甲○○
(原名 陳能吉 )設台北縣板橋市○○路○段○○○巷○○號四樓選任辯護人 侯永褔 右列被告因詐欺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並定於九十年七月二十日上午十一時二十分在本院刑事第六法庭開庭審理,希準時到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年五月十四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第六庭
法官李怡諄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慧君中華民國九十年五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