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5年度聲字第51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5年聲字第51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7月31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收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聲字第513號聲請人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聲請人因違禁物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95年度聲沒字第5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壹包(淨重零點零捌公克)沒收銷燬。
理由
一、聲請意旨如更正扣案第一級毒品海洛因1包之重量為:「淨重:0.08公克(見法務部調查局鑑定通知書93年6月4日調科壹字第280005510號)」,其餘引用檢察官聲請書所載(如附件)。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並得單獨宣告沒收,民國95年7月1日修正生效之新刑法第38條第1項第1款、同條第2項及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查獲之第1、2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1、2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亦有規定。而沒收係屬從刑之一種,本應隨同主刑適用同一準據法,惟單獨宣告沒收,因無主刑,是應逕依修正後之新法適用之,合先敘明。
三、經核,本件聲請符合規定,應予准許。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新修正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7月31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林韋岑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抄附繕本)
書記官中華民國95年8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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