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7年易字第99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2月18日
裁判案由:恐嚇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易字第999號公訴人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恐嚇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甲○○(原名 陳文全 )因恐嚇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12月18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陳松檀
法官翁世容法官劉怡孜不得抗告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中華民國97年12月18日
書記官馮得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