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簡字第258號
上訴人
即原告 詹詠智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宸寬整合行銷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5月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上訴人上訴部分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0,000元,應徵收第二審裁判費3,1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補繳,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6月4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官葉靜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6月4日
書記官許雁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