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票字第1358號
抗告人 張雨玹
抗告人 楊子威
上抗告人與聲請人李老闆股份有限公司間本票裁定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15年2月12日本院第一審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繳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駁回。
中華民國115年3月5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林柔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票字第1358號
抗告人 張雨玹
抗告人 楊子威
上抗告人與聲請人李老闆股份有限公司間本票裁定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15年2月12日本院第一審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繳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駁回。
中華民國115年3月5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林柔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