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地方庭113年交字第3136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1月04日
裁判案由:交通裁決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地方行政訴訟庭第二庭113年度交字第3136號原告 吳尚謙 住○○市○○區○○街000巷0號3樓上列原告因交通裁決事件,不服臺北市交通事件裁決所中華民國113年9月26日北市裁催字第22-C7OC50847號裁決,由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函送起訴狀於本院,核有下列程式上之欠缺,茲依行政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7日內補正之,逾期不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以裁定駁回本件訴訟,特此裁定。
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5第1項第1款規定,應徵裁判費新臺幣三百元。
中華民國113年11月4日
法官黃翊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13年11月4日
書記官陳季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