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消債更字第5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3月06日
裁判案由:更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消債更字第51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葉時崇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四日內補正及陳報如附件所示事項到院。逾期不補即駁回聲請。
理由
一、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條第1項、第8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更生,尚應補正如附件所示事項,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104年3月6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孫健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3月6日
書記官楊美慧附件:
(一)提出水費、電費、瓦斯費、電信費、勞保費、健保費、之繳費收據、統一發票等,足供釋明聲請人於提出本件聲請前2年間必要支出之證據。
(二)陳報聲請人配偶有無分擔扶養義務?其分擔之比例或金額為多少?若未分擔則請釋明其原因。
(三)釋明每月支出交通費高達新臺幣3,000元之必要。
(四)釋明名下車號:00-0000號汽車之價值。
(五)陳報有無投保人壽保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