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字第243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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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1年司促字第243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4月2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司促字第2433號債權人擎億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德修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 周浩宇 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請求之原因、事實,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3款定有明文。因支付命令之聲請,法院僅憑一方之書面審理,為便利法院調查其聲請有無理由,上述表明自非僅指聲請狀內記載請求之原因、事實而言,而應併包括提出相當證據釋明其請求之原因、事實為真實之義務,以免債務人對其請求加以爭執而提出異議,致原期簡易迅速之程序,反較通常訴訟程序為繁雜遲緩。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周浩宇發給支付命令,惟查債權人所提出之資料,債權債務關係應存在於債權人及建達工程有限公司之間,且債權人業已對建達工程公司取得執行名義,故債權人對相對人周浩宇聲請支付命令,並無理由,應駁回其聲請。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11年4月2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劉凡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