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2年補字第119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0月2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交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1198號原告旺旺友聯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劉自明 上列原告與被告 郭亭伶 間損害賠償(交通)事件,依民事訴訟法第403條第1項第7款規定應經調解,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參拾肆萬貳仟柒佰玖拾壹元,應徵調解聲請費新臺幣壹仟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10月2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蔡欣怡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10月23日
書記官吳雅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