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4年度審訴字第63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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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4年審訴字第63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2月16日
裁判案由:違反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4年度審訴字第63號公訴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劉錦桂上列被告因違反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4年度偵字第39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詳如附件起訴書所載。
二、按起訴之程序違背規定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且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1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經查,被告劉錦桂因本件違反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民國10
4年1月14日以104年度偵字第395號提起公訴,於104年
1月29日繫屬於本院,此有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104年度偵字第395號起訴書1份及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104年1月29日士檢 朝維 104偵395字第000948號函上所蓋印之本院收文章戳可資為憑,惟被告劉錦桂業於起訴前之103年12月31日死亡,此有新北市新莊區戶政事務所104年2月6日新北莊戶字第0000000000號函所附被告劉錦桂之死亡除戶戶籍資料1份附於本院卷可考。是以,檢察官提起公訴時,被告既已死亡,本件起訴自屬程序違背規定,依據前揭規定,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之諭知。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1款、第307條,判決如
主文。中華民國104年2月16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林秀鳳
法官李宛玲法官林孟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李佩樺中華民國104年2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