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司促字第538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3月0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3年度司促字第5386號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債務人 黃至偉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萬肆仟捌佰參拾伍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黃至偉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卡號:0000000000000000,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債務人至民國113年02月20日止累計44,835元正未給付,其中40,952元為消費款;2,683元為循環利息;1,20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1)所示之利息。(二)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茲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依督促程序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
釋明文件:信用卡申請書、約定條款、帳務明細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3年3月5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湯政嫻附表113年度司促字第005386號利息:
本金序號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001新臺幣40952元黃至偉自民國113年02月21日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15%計算之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