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司聲字第20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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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司聲字第20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4月26日
裁判案由: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聲字第201號聲請人國防部軍備局法定代理人 房茂宏 代理人 宋慈暉 相對人美國別墅社區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廖惠儀 上列當事人間拆屋還地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壹萬柒仟零柒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上開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第3項定有明文。而所謂訴訟費用,包括裁判費、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3至第77條之25所定之費用,即訴訟文書之影印費、攝影費、抄錄費、翻譯費、證人及鑑定人日旅費,及其他進行訴訟之必要費用。
二、本件聲請人即原告與相對人即被告間拆屋還地事件,經本院105年度訴字第2015號判決聲請人一部勝訴,並諭知訴訟費用由相對人負擔百分之六十,餘由聲請人負擔確定在案。
三、經本院調卷審查,前開訴訟事件經第一審法院核定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541,5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6,345元,已由聲請人預納,另第一審法院為確定占用位置及面積,曾於民國(下同)105年11月2日會同兩造進行現場勘測,並囑託臺中市雅潭地政事務所測量,經該所於106年2月18日以雅地二字第1060001341號函檢送測量結果之複丈成果圖,並由聲請人預繳測量規費12,000元等節,有自行收納款項收據、地政規費徵收聯單附卷可稽。上開測量規費應為進行本案訴訟事件之必要費用,自應計入第一審訴訟費用,是本案訴訟事件之訴訟費用合計為28,345元(計算式:16345+12000=28345),故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17,007元(計算式:28345×60/100=17007),並於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法定利率即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四、爰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8年4月2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賴義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