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北補字第100號
聲 請 人 甲○○
上列聲請人因與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保險金事
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具狀陳報本件訴訟標的金額,
並補繳聲請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理由
一、按因財產權事件聲請調解,應繳納聲請費,此為法定必備之
程式,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定有明文。
二、經查,聲請人聲請調解未繳納聲請費,且未提出系爭給付保
險金事件(即賠償聲請人住院合理之償金)之相關資料,致
本院無從核定訴訟標的金額。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21條第1項
規定,定期命聲請人補正如主文所示,逾期不補正者,即駁
回其聲請。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7 日
臺北簡易庭
法官 楊力進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7 日
書記官 楊夢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