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除字第512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除字第512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4月22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8年度除字第512號聲請人 蘇陳惠娟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7年度司催字第2053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8年3月26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4月22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杜慧玲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8年4月22日
書記官陳玉瓊┌───────────────────────────────┐│附表:107年度司催字第2053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新臺幣)││├──┼───┼────┼───────┼─────┼─────┤│001│ 黄嘉祥 │彰化商業│107年11月15日│47,500元│MN0000000││││銀行東門│││││││分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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