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聲字第418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9月12日
裁判案由: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聲字第4187號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陳宗皋
(現於法務部矯正署臺東監獄東成分監執行中)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1年度執聲付字第56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宗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宗皋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7年確定後,於民國97年1月1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1年9月7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01年9月7日法授矯字第10101151
661號函及所附法務部矯正署臺東監獄東成分監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與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等卷證,認受刑人陳宗皋業經法務部核准假釋,聲請人以本院係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核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9月12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胡堅勤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梁宜庭中華民國101年9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