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勞訴字第5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勞訴字第5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1月20日

裁判案由:給付退休金差額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勞訴字第56號原告 洪志成
陳育文 林學賢 林志成 薛明才 王清盛 林翰邦 共同訴訟代理人 陳明政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退休金差額事件,原告起訴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3,083元,惟依原告於民國111年1月3日擴張聲明後訴訟標的金額,核定原告洪志成、陳育文、林學賢、林志成、薛明才、王清盛、林翰邦裁判費各為810元、700元、956元、663元、773元、406元、553元,共計4,86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1,778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擴張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1月20日
勞動法庭法官林瑋桓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一千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1月20日
書記官江慧君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