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司票字第416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9月22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司票字第4168號聲請人 鍾松遠 相對人 羅慧媖 上當事人間聲請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金額,准予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肆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到期後經提示未獲付款,爰提出本票16件,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語。
二、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五、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得於接到本裁定後20日之期間內,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之訴。發票人已提起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195條規定請求法院執行處停止強制執行。
┌───────────────────────────────────────────────┐│本票附表:100年度司票字第4168號│├──┬───────────┬────────┬───────────┬────────┬──┤│編號│發票日│票面金額│到期日│票據號碼│備考││││新臺幣││││├──┼───────────┼────────┼───────────┼────────┼──┤│001│97年11月5日│4,336,240元│未載│WG00000000││├──┼───────────┼────────┼───────────┼────────┼──┤│002│97年11月20日│3,701,250元│未載│WG00000000││├──┼───────────┼────────┼───────────┼────────┼──┤│003│97年11月21日│4,062,400元│未載│WG00000000││├──┼───────────┼────────┼───────────┼────────┼──┤│004│97年11月21日│4,405,120元│未載│WG00000000││├──┼───────────┼────────┼───────────┼────────┼──┤│005│97年11月21日│3,573,850元│未載│WG00000000││├──┼───────────┼────────┼───────────┼────────┼──┤│006│97年11月21日│3,730,050元│未載│WG00000000││├──┼───────────┼────────┼───────────┼────────┼──┤│007│97年11月21日│3,869,200元│未載│WG00000000││├──┼───────────┼────────┼───────────┼────────┼──┤│008│97年11月21日│3,889,950元│未載│WG00000000││├──┼───────────┼────────┼───────────┼────────┼──┤│009│97年11月21日│3,981,800元│未載│WG00000000││├──┼───────────┼────────┼───────────┼────────┼──┤│010│97年11月21日│1,480,916元│未載│WG00000000││├──┼───────────┼────────┼───────────┼────────┼──┤│011│97年11月21日│3,861,050元│未載│WG00000000││├──┼───────────┼────────┼───────────┼────────┼──┤│012│97年11月21日│4,439,680元│未載│WG00000000││├──┼───────────┼────────┼───────────┼────────┼──┤│013│97年11月21日│1,492,200元│未載│WG00000000││├──┼───────────┼────────┼───────────┼────────┼──┤│014│98年2月26日│1,697,740元│未載│WG00000000││├──┼───────────┼────────┼───────────┼────────┼──┤│015│97年11月11日│3,000,000元│98年10月11日│WG00000000││├──┼───────────┼────────┼───────────┼────────┼──┤│016│97年11月11日│5,000,000元│98年10月11日│WG00000000││└──┴───────────┴────────┴───────────┴────────┴──┘中華民國100年9月2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王幸瑜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不必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