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0年度司拍字第17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0年司拍字第17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2月28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司拍字第176號聲請人德商德意志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均龐 相對人 陳賢文 上列當事人間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上開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亦準用之,民法第873條、第881條之17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於92年1月16日,以其所有如附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其與案外人 陳克敏 對案外人新竹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所欠借款之清償,設定新台幣(下同)1,200,000元之本金最高限額抵押權,存續日期自91年12月27日起至121年12月16日止,債務清償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經登記在案。嗣案外人新竹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將本件抵押權及其擔保之債權信託與聲請人,並於95年2月14日辦妥抵押權移轉登記在案。案外人陳克敏於91年12月27日邀同相對人為連帶債務人向聲請人借用1,000,000元,約定利息第一年案3.8%固定計息,第二年起按機動利率計算,借款期限為15年,自92年1月16日起至107年1月16日止,分180期平均攤還本息,每月償還一次。如未按期攤還本息時,借款人即喪失期限之利益,應立即全部償還,逾期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20%加付違約金。案外人陳克敏僅繳納至100年2月15日止即未繳納本息,尚欠本金563,430元,及自100年2月16日起之利息暨違約金未付。依上開約定,本件借款應視為全部到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函影本、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影本、他項權利證明書影本、土地及建物登記簿謄本各一件、借據影本一件、放款客戶往來明細一件為證。
三、經查,聲請人所提上開資料,核與其聲請意旨相符,且經本院依非訟事件法第74條之規定,以100年11月22日新院千民政100司拍176字第25722號函,通知相對人、債務人得於7日內就上開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陳述意見,該函於100年11月28日寄存送達相對人,並於100年12月8日發生送達效力,及於100年11月25日合法送達債務人,惟迄未見相對人、債務人有所陳述,從而,聲請人聲請拍賣如附表所示之抵押物,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華民國100年12月28日
新竹簡易庭司法事務官張倩影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