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2年聲字第107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3月20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入保證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聲字第一О七八號
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即具保人甲○○右列聲請人因受刑人竊盜案件,聲請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九十二年度執聲沒第八三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伍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前因竊盜案件,經依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新臺幣五萬元,由具保人即受刑人甲○○自行繳納現金後,已將受刑人釋放。茲以該受刑人逃匿,自應將原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等語。
二、經本院審核卷證,受刑人甲○○業已逃匿之事實,有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二年三月五日中檢盛執準緝一字第五三一號通緝更正書影本在卷可稽,於法尚無不合,自應裁定沒入保證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三月二十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六庭
法官許月馨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三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