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177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訴字第177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9月22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訴字第1775號上訴人即被告 葉國龍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林碧春 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叁佰壹拾捌萬伍仟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肆萬捌仟捌佰柒拾壹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七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9月22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林春鈴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3年9月22日
書記官林芯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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