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易字第188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易字第188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0月20日

裁判案由:詐欺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易字第1888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鄭力豪選任辯護人黃錦郎律師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本院於103年8月29日所為之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當事人欄應補列「選任辯護人黃錦郎律師」。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當事人欄漏載被告之選任辯護人,茲應予補列「選任辯護人黃錦郎律師」。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10月20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李雅俐
法官黃佳琪法官廖素琪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王綉玟中華民國103年10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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