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促字第5905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9月0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促字第59050號債權人行政院衛生署南投醫院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甲○○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陳明聲請人之法代理人及其現住居所及其聲請狀狀末簽名或蓋章。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6年9月7日
民事庭法官張升星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96年9月7日
書記官吳克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