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39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5年訴字第39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8月04日

裁判案由:撤銷贈與等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訴字第393號原告 李正銘 被告 陳姿廷 訴訟代理人 林俊生 律師被告 陳貽菁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贈與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5年8月16日上午十時四十分,在本院第八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05年8月4日
民三庭法官曾文欣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8月4日
書記官許庚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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