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司票字第553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8月30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票字第5532號聲請人合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代理人 王威勝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冠群遊覽車有限公司、 林慶祥 、 卓宜 瑱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補相對人卓宜瑱之最新戶籍謄本。(本票上簽名與印章不一致)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5年8月3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黃朝德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