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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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司執消債清字第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5月03日
裁判案由:清算事件
1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2107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7號3聲 請 人4即債務人 鍾厚基 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5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6代理人 黃姿裴 律師7
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8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之清算事件,本院裁定如9下:10主 文11債務人如附表所示不動產返還債務人。
12本件清算程序終止。
13理 由14一、按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後,如清算財團之財產不敷清償第15108條所定費用及債務時,法院因管理人之聲請或依職權以16裁定終止清算程序,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29條第1項定有17明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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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經查,本件聲請人即債務人經本院民事庭以106年度消債清19字第168號裁定自民國(下同)107年1月10日上午10時起開20始清算程序,並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本件清算程序,有上開裁21定附卷足憑。次查,債務人名下除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及身22障補助款外,別無其他財產,此有聲請人全國財產稅總歸戶23財產查詢清單、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保險業通報24作業訊系統資料查詢結果表(無投保紀錄)、台灣人壽保險25股份有限公司107年12月5日台壽字第1070006151號函(未26投保)、聲請人提出之資產表及存摺封面及明細、附表所示27之不動產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在卷可查;查該筆不動產係聲28請人代位繼承自外公 張常來 之遺產,聲請人之母親於民國5029年間過世,聲請人之外公於民國71年間過世,該繼承原因發30聲日期為71年7月15日,迄至107年5月7日始辦理繼承登記,31期間並未有債權人向其聲請強制執行,該筆不動產經試算之32土地增值稅為45,451元,此有新北市政府稅捐稽徵處108年1第一頁1月22日新北稅土字第1083014617號函可稽。本院於108年1月216日依法召集債權人會議,惟並未達法定表決門檻,如該筆3不動產經裁定變價,變賣所得之價金尚應扣除管理人報酬、4現場指界、土地稅捐、不動產鑑價、拍賣及拍定時通知共有5人、郵務費用等財團優先費用,本件債務人領有輕度身心障6礙手冊,並於本院107年11月28日庭訊時表示無法提出現款7以代不動產之變價,亦無法提出清算程序之必要費用,遂由8本院以108年1月31日新北院輝107司執消債清星消字第7號函9詢各債權人表示意見,其中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10司、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明確表示不願墊付財團11費用,其餘債權人或有同意依比例分攤程序費用,惟就不同12意依債權比例預納之財團費用部份,均未表示同意代墊,此13有本院108年1月31日新北院輝107司執消債清星消字第7號14函,及各債權人民事陳報狀等在卷可佐,堪認本件債務人之15上開財產應不敷清償財團費用、財團債務、法律行為經撤銷16或契約經終止或解除後所應負之償還義務、裁定開始清算程17序前六個月內本於勞動契約所積欠之工資,復經本院依法函18詢債權人等就終止清算一事表示意見,爰依上開規定裁定如19
主文。20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21官提出異議。
22中華民國108年5月3日23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24附表25107年司執消債清字000007號財產所有人:鍾厚基編土地坐落面積權利最低拍賣價格縣市鄉鎮市區段小段地號平方公尺號範圍(新臺幣元)1新北市土城區學成734484.4196分之1備考第二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