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110年度重小字第2783號民事判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0年度重小字第2783號

原告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鴻聯

訴訟代理人 丁駿華

蔡宛芸

被告 胡亞賢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信用卡消費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12月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23,894元,及自民國94年10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4%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94年11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

二、被告應給付原告57,466元,及其中48,014元自民國95年11月16日起至民國104年8月31日止,按年息19.71%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5%計算之利息。

三、訴訟費用1,000元由被告負擔。

四、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10年12月23日

三重簡易庭法官王凱俐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

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當

事人之上訴,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上訴狀應記載

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

上訴。

中華民國110年12月23日

書記官林穎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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