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4年補字第38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4月20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補字第381號原告 蔡豐聿 上列原告與被告 詹士賢 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6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4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4月20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馬傲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4月20日
書記官劉欣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