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麥克迪諾馬
訴訟代理人 乙○○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98年度板小字第2439號清償借款事件於中華民國98
年9月10日辯論終結,於中華民國98年9月22日下午4時整,在本
院板橋簡易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李崇豪
法院書記官 陳君偉
通 譯 廖玲玲
朗讀案由到場當事人:均未到
法官宣示判決,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如下
: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玖萬伍仟壹佰陸拾叁元,及自民國九十七
年十二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四點二五計算
之利息,並自民國九十八年一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
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
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要領
一、被告經合法通知,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
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
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下同)92年5月20日向原告借款新
台幣(下同)000000元,約定借款期間自92年5月20日起至
98年5月20日止,借款利率按固定利率百分之14.25計算,
並按月付息,如逾期清償時,除按上開利率計息外,其逾期
在6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超過6個月以上部分
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加計違約金。詎料被告迄97年12月9日
未清償本息,迭經催討無著,現計尚欠本金95163元及自97
年12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4.25計算之利
息;如逾期償還時,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百
分之10;超過6個月以上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
約金迄未清償等情。為此爰依契約之法律關係,求為判決如
主文所示等語。
三、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惟據其所提民事
答辯狀則辯以:
(一)被告非惡意違約,實因還款能力有限無法負擔,原告所請
求每月加計違約金,對被告吃緊的財務狀況而言無疑是雪
上加霜,又當事人約定契約不覆行之違約金過高者,法院
得依民法第252條以職權減至相當之數額,望法院能裁示
予以減免。
(二)被告不善理財,且經濟大環境影響而收入不佳,為維持家
計而不慎以卡養卡,導致利息及違約金越滾越多,且已積
欠多家銀行債務。.龐大的債務壓力,令人無法喘息。唯
被告目前致力於工作,目的為求早日解決債務問題。若造
成原告中國信託商業銀行的困擾,被告深感抱歉。盼原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能夠給予通融,俟被告收入增加,還款
能力提升後,再償還所欠款項各等語。
四、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提出現金卡申請書、現金卡約定條款
等影本各乙紙為證,被告對向原告借款及積欠金額均不爭執
,僅辯以原告請求之違約金過高云云。經查:依原告所提借
據暨約定書及第五條約定:借款利率按固定利率百分之14.
25計算,並按月付息,如逾期清償時,除按上開利率計息外
,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超過6個月
以上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加計違約金等語,此有該借據
暨約定書影本乙紙在卷可稽,是依上開約定本件違約金在逾
期在6個月內為按年利率百分之1.425、超過6個月部分為按
年利率百分之2.85計算,經核並無過高,被告所辯,委無足
取。
五、從而,原告依契約之法律關係訴請被告給付如主文所示之金
額、利息及違約金,即無不合,應予准許。
六、本件係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8所定之小額訴訟事件,而為
被告敗訴之判決,應依同法第436條之20之規定,依職權宣
告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22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李崇豪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以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
提出上訴狀(上訴理由依法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
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
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
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22 日
書記官陳君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