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4年度單禁沒字第80號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單禁沒字第80號

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呂淑媛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12年度偵字第27548號),經聲請人聲請沒收違禁物(114年度聲沒字第5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呂淑媛前因涉犯意圖販賣而持有第二級毒品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2年度偵字第27548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在案。而該案所查扣如附表所示之物,經送檢驗,均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成分,有臺北榮民總醫院毒品成分鑑定書、毒品純度鑑定書附卷可稽,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規定之第二級毒品,屬違禁物,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查獲之第一級毒品、第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次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亦有明定。

三、經查:

  被告呂淑媛前因涉犯意圖販賣而持有第二級毒品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下稱桃園地檢署)檢察官以109年度偵字第20761號提起公訴,經本院以110年度訴字第393號判決就被告部分諭知公訴不受理,案經上訴而由臺灣高等法院以111年度上訴字第1019號判決就被告部分撤銷發回更審,再經本院以111年度訴更一字第2號判決就被告部分諭知公訴不受理確定,後再由桃園地檢署檢察官以112年度偵字第27548號為不起訴處分等情,有前揭判決、不起訴處分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參。而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經送檢驗,均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有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林口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暨扣押物品目錄表及附表所示鑑定報告2紙在卷可稽,堪認確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列之第二級毒品,依法均應予宣告沒收銷毀,而其包裝袋共19只,因與殘留其上之第二級毒品無法完全析離,且無析離之實益與必要,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予宣告一併沒收銷燬。至毒品送鑑耗損之部分,既已滅失,自無庸宣告沒收銷燬。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55條之36第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5  日

         刑事第十四庭 法 官 何信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鄭涵憶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5  日

附表:

編號

偵查案號

扣案物

鑑定報告或備註

1

112年度偵字第27548號(109年度偵字第20761號)

甲基安非他命19包(含包裝袋19只)

臺北榮民總醫院109年8月28日北榮毒鑑字第C0000000、C0000000號毒品成分鑑定書(見桃園地檢署109年度偵字第20761號卷第397、401頁):

㈠檢體編號:C0000000-0

 檢體外觀:白色或透明晶體1包(扣押物品目錄表編號2)

 驗前毛重:1.2618公克

 鑑驗取用:0.0363公克

 驗餘毛重:1.2255公克

 結果:檢出甲基安非他命成分

㈡檢體編號:C0000000-0

 檢體外觀:白色或透明晶體16包(扣押物品目錄表編號3、6至8、10至21)

 驗前總毛重:17.5132公克

 鑑驗取用:0.0837公克

 驗餘總毛重:17.4295公克

 結果:檢出甲基安非他命成分

㈢檢體編號:C0000000-0

 檢體外觀:白色或透明晶體1包(扣押物品目錄表編號9)

 驗前毛重:17.6127公克

 鑑驗取用:0.0531公克

 驗餘毛重:17.5596公克

 結果:檢出甲基安非他命成分

㈣檢體編號:C0000000-0

 檢體外觀:白色或透明晶體1包(扣押物品目錄表編號22)

 驗前毛重:18.6681公克

 鑑驗取用:0.0642公克

 驗餘毛重:18.6039公克

 結果:檢出甲基安非他命成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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