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98年度中小字第2557號民事判決

台灣台中地方法院台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原   告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台中區營業處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丙○○
被   告 史丹德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電信費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98年10月
9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柒萬伍仟捌佰貳拾參元,及民國九十八年
九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為假執行。
爭執事項及理由要領
一、原告之主張被告史丹德有限公司於台中市○區○村路○段
○○號底1層之4至7、之63至91;底1層之12至26、之105至108
等,登記使用表燈營業用電,電號:00-00-0000-00-0;
00-00-0000-00-0,使用。詎被告積欠原告98年3、5月份電
費共計新台幣75823元未予繳納,迭經催討均置之不理之事
實,業據提出營利事業登記證、欠款明細為證。被告經合法
通知,無正當理由,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
作何聲明或陳述以供本院審酌,應認原告主張之事實為真實

二、從而,原告依租用國內數據電路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
主文所示之金額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即98年9月10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法定利率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遲延利息
,即屬正當,應予准許。
三、本件係小額民事判決,且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職權宣告假
執行,並確定其訴訟費用額1000元(裁判費)。
四、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385條第1項前段、
第78條、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第436條之19第1項
、第436條之20,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16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柯崑輝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二十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
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
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
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
於判決送達後二十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16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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