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96年度雄簡字第8443號民事宣示筆錄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樓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甲○○
被   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96年度雄簡字第8443號清償消費款事件於中華民國
96年11月13日上午10時在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民事第三
法庭公開辯論及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謝雨真
  書 記 官 許麗珠
朗讀案由。
法官當庭宣示主文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拾萬壹仟零捌拾壹元,及其中新臺幣貳
拾萬零貳佰伍拾元自民國九十六年八月三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六年八月三
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第一個月以新臺幣壹佰伍拾元計算,
逾期第二個月以新臺幣叁佰元計算,逾期第三個月至第五個月,
按月以新臺幣陸佰元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
原告主張被告積欠其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金額、利息及違約
金未給付之事實,業據其提出信用卡帳單資料查詢、消費帳
單明細查詢、信用卡申請書、信用卡約定條款為證,經本院
核對無訛,且被告經合法通知到場亦不爭執,僅表示目前經
濟狀況不佳無法還款,本院經調查證據之結果,認原告主張
之事實堪信為真且有理由,爰判決如主文。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13  日
書記官許麗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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