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彰補字第527號
原告 黃照祥
上列原告與被告 段氏錢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及陳報下列事項,如第一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或陳報之事項
一、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原告應如數補繳。
二、應陳報之事項:
⑴APPLE廠牌IPHONE11PRO型號手機於本件竊盜案件發生時之市價資料、中古手機行情資料。
⑵原告請求精神賠償部分,未陳明有何人格權及人格法益受損之情形,應補正請求之事實及法律上依據為何,並提出證物影本。
三、原告陳報之上開書狀及事證,均應按被告人數提出起訴狀繕本及相關證物資料,以利寄送被告。
中華民國112年6月20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官范嘉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6月20日
書記官顏麗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