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湖簡易庭112年度湖簡字第1134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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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12年度湖簡字第1134號

原告 陳沁蓉

被告 劉皖華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12年10月1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42萬2,409元,及自民國111年5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新臺幣900元,餘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要領

一、本判決依民事訴訟法第434條第1項規定,合併記載事實及理

由要領,其中兩造主張之事實,並依同項規定,引用當事人

於本件審理中提出的書狀及歷次言詞辯論筆錄。

二、本院之判斷:

 ㈠本件兩造發生車禍車故,原告受有身體之傷害,有醫院診斷證明書及本院111年度交易字第98號刑事判決可稽。又本件車禍事故,經臺北市車輛行車事故鑑定會鑑定結果為被告駕駛自小客車未依號誌指示違規迴轉,為肇事原因,原告無肇事因素(見本院111年度交易字第98號卷第79至83頁)。足認被告駕駛車輛時確有致原告受傷之過失主觀可歸責事由。原告自得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2項對被告請求損害賠償。

 ㈡原告得請求之損害賠償金額:

  ⒈醫療費用部分:原告請求新臺幣(下同)13萬6,688元,業據其提出相關醫療院所收據資料可稽。是以原告之主張,應予准許。

  ⒉看護費用部分:原告主張因系爭車禍,致右手遠端橈骨骨折,不宜劇烈活動及負重,應全日他人看護3個月,以親友照顧每日1,200元計算,共支出看護費10萬8,000元等情,並提出三軍總醫院診斷證明書為證。原告於休養期間雖係由其家人照顧,仍得請求相當於看護費用之損害賠償。惟本院審酌原告所受之傷勢並未達於無自理能力而需全日看護之程度及受傷部位與生活需求等情狀,認原告於手術後休養期間應以看護費用每日800元計算,較為合理。據此,原告得請求此段期間看護費用為7萬2,000元【計算式:800×30×3=72,000】,為有理由,應予准許;逾此部分之請求,尚乏依據,不應准許。

  ⒊醫材費用部分:原告主張請求手部輔具1,800元,有110年12月24日購買手托板乙個收據為憑(見本院卷第39頁)。是以原告之請求,應予准許。

  ⒋機車維修費用部分:本院准許原告所請求之項目及金額如下:

   ⑴零件27,869元(原告請求2萬9,081元經依平均法扣除折舊)。

   ⑵工資8,832元。是以原告得請求機車維修費用合計3萬6,701元【計算式:27,869+8,832=36,701】。

  ⒌不能工作之損失部分:原告主張其薪資投保金額為每月3萬1,800元,平均每日薪資為1,060元【計算式:31,800÷30=1,060】,請假日期自110年11月20日至111年4月15日,據原告提出111年2月23日建欣骨科診所之診斷證明書,醫囑表示原告宜休養六週,不宜右手負重,可知原告宜休養至111年4月5日,共計137天,原告就工作損失得請求14萬5,220元【計算式:1,060×137=145,220】,應予准許,逾此範圍,應予駁回。

  ⒍精神慰撫金部分:本院斟酌系爭車禍發生之經過、原告因被告之過失行為所受之右手遠端橈骨骨折、雙膝挫擦傷、右胸挫傷等傷害,兼衡雙方當事人身份、地位及經濟能力、加害程度及原告所受傷害程度等一切情狀後,認原告請求被告賠償精神慰撫金10萬元,尚屬過高,應以3萬元為適當,逾此範圍之請求,即非有據。

  ⒎綜上,本件原告所受損害之金額應為42萬2,409元【計算式:136,688(醫療費用)+72,000(看護費用部分)+1,800(醫材費用)+36,701(機車維修費用)+145,220(不能工作損失部分)+30,000(精神慰撫金)=422,409】。

三、綜上所述,原告依侵權行為法律關係為主張,請求原告給付42萬2,409元,為有理由,應予准許。逾上開範圍之其餘請求,均無理由,應予駁回。本件係適用簡易訴訟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部分,依民事訴訟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四、本件係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原免納裁判費,惟原告請求財物損害部分(系爭機車損害),非屬得以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求償之範圍,本院乃以裁定命原告繳納1,000元第一審裁判費,且因原告該部分之請求部分有理由,爰併依民事訴訟法第79條規定,認定原補繳之第一審裁判費,其中900元應由被告負擔,餘由原告負擔。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31  日

內湖簡易庭法官徐文瑞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31  日

書記官許秋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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