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度勞訴字第1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勞訴字第1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5月29日

裁判案由:給付退休金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勞訴字第13號原告丙○○訴訟代理人 李宏文 律師被告高台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乙○○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退休金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中華民國96年5月29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莊珮君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5月29日
書記官何明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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