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6年度雄保險簡字第5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雄保險簡字第5號
原   告 兆豐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梁正德
訴訟代理人  黃美娟
被   告  鄭昌明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一百零六年十二月二十七日上午十
時三十五分在本院高雄簡易庭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11月18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蔣志宗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11月18日
書記官陳掌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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