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89年度婚字第17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89年婚字第17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10月13日

裁判案由:離婚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婚字第一七一號
原告甲○○被告乙○○右當事人間請求離婚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八十九年十一月十七日上午九時,在本院第七法庭行言詞辯論。(原告應補陳知悉被告行蹤之最後時間及該情狀)。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月十三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庭~B法官陳心弘右正本証明與原本無異。
~B法院書記官周秀香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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